我們常聽說房屋租賃契約要辦理公證;也常聽說和大陸有經貿往來或辦理大陸人民繼承,必須要辦理文書認證。
而什麼是公證?什麼是認證?就讓我們來研究研究……….
公證與認證是國家賦予公證人的兩種職權。
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人民間其一種特定的法律行為(如契約)或私權事實成立或存在。
認證則是由公證人證明其一特定私文書上的簽名確實是由當事人本人所簽;或證明私文書的複本與原本完全相符。一般而言,對於現在及未來發生的私權事實可以公證或認證;對於過去的私權事實則只能認證。
壹、為什麼要辦公證或認證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公證的益處如下:
一、有堅強的證明力:
經過公證的事件,如無相反的證據,當事人住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
二、有強制執行力:
對於(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3)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4)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間屆滿時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五年內有案可查:
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保存五年,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四、慎重行事:
由於當事人須在公証人面前簽約、行事,促使當事人謹慎考慮,避免輕率決定,事後反悔。
貳、那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一、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二、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三、關於結婚、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或認證。
四、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自知悉得為繼承開始時起二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五、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六、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一、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二、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三、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四、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參、辦理公、認證的時間與地點
1.各地方法院公正處
2.各民間公證人。
肆、辦理公、認證案件種類及注意事項
- 案件種類:所有公證、認證案件
1.到場的話,可授權代理人到場。並提出本人的印鑑證明書及授權書(上面應蓋有本人的印鑑章)。
2.請求人不識文字的,應自行選任一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處。
3.攜帶擬公證或認證的契約書、私文書、三份以上。
4.請求人為公司應攜帶公司執照正本及影本,其他法人應攜帶法人證明文件各乙份。
5.過去的契約書、其他私文書;及過去發生的私權事實只能認證,不能公證。
6.凡涉及房屋的案件,請攜帶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或稅籍證明書(向稅捐處申請)各一份。
7.公證處及服務處備有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無償借用契約書、授權書及多種契約書例稿,可供參考。
- 案件種類:房屋租賃契約及房屋借用契約
1.請攜帶最近一期的房屋稅稅單或稅捐處出具的稅籍證明書一張。
2.出租或貸與共有房屋應由全體共有人到場;或由共有人出具蓋有印鑑章的同意書並印鑑證明書。
3.當事人可以約定房屋或保證金屆期不返還;租金或違約金到期不給付得經由法院強制執行。
4.公證費約為:(房屋現值與全部租金兩者中較高者×千分之一;附有強制執行約定的契約,公證費加倍計算。
- 案件種類:公有宿舍使用借貸契約
1.機關首長授權代理人辦理宿舍借用的公文乙份。
2.授權書及公證請求書應蓋有機關關防及授權人印章。
- 案件種類:土地租賃或使用借貸契約
1.請攜帶該筆土地的土地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一份。
2.出租或貸與共有土地,應由全體共有人到場或由共有人出具蓋有印鑑章的同意書,並附印鑑證明書。
3.當事人可以約定租金到期不給,或(非供建築或耕作用的)土地屆期不返得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4.公證費約為:租金或土地公告現值×千分之一。附逕受強制執行約定者加倍計算。
- 案件種類:結婚公證
1.請先備妥下列文件:
(1) 結婚人雙方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2) 兩位年滿二十歲證人的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3) 未滿二十歲的結婚人應檢附父母的同意書。
(4) 現役軍人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的婚姻報告表。
(5) 外國籍結婚人的護照影本及單身證明書(需經該國駐我國或我國駐該國外交單位及我外文部驗證科驗證通過),請先洽詢公證人。
2.於結婚日三天前攜帶上列1.的文件到公證處預約登記。
3.結婚當天結婚人及兩位證人應親自到公證處;並
(1) 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2) 外國人攜帶護照。
(3)未滿二十歲結婚人的父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公證處表示同意。
4.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才能辦公證結婚。
5.公證費九十元,繕打費五十四元。
- 案件種類:遺囑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自己書寫的遺囑兩份以上親自到公發處辦認證。
2.代筆遺囑:(1)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代筆人一人筆記,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作成。(2)攜帶作好的遺囑書二份以上,遺囑人、見證人、代筆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公證處辦認證。
3.公證遺囑:遺囑人及他指定的二位年滿二十歲的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公證處。
4.繼承人、受遺贈人及他們的配偶、直系血親不可以當見證人。
5.遺囑人處分遺產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6.攜帶載有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一份。
7.遺囑如果涉及房屋及土地的話,應攜帶土地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及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各一份。
8.遺囑如果涉及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話,應附存款簿封面影本或定期存單影本。
9.遺囑公證最好事先與公證人約定時間。
10.公證費用:擬處分財產價值的千分之一。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認證費用減半。
- 案件種類:涉及外國的私文書認證
1.請攜帶擬認證的中外文私文書原本、各種證書中外文原本及其翻譯本到場。
2.瞭解外文文書內容的人,可以自己到場作簽名認證;否則應有翻譯人到場。
3.翻譯的文書,由翻譯人到公證處作簽名認證。中外文原本需要簽名的文書,簽名的人也要到場作簽名認證。
4.戶籍謄本譯本應經縣警察局外事科驗證。
5.英文以外的外文翻譯文書應先經外交部驗證科審核譯文內容後,再來辦認證。
- 案件種類:單身切結書
請攜帶身分證影本、最近戶籍謄本五份以上及身分證、印章。
- 案件種類:寄信認證
1.攜帶預先寫好需要寄發的文件一式三份(按收件人人數增加份數)。
2.文件內容需合法,且無謾罵恐嚇詞句;並載明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住址。
3.寄件人簽名後,由法院付郵寄給對方,可保存寄信的證據,並發生法律效力。
更多參考資訊:司法院 公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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