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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用地變更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始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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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要特別留意捐贈對像僅以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為限。
  南區國稅局最近審理某件贈與稅案件,贈與人主張其有1筆對A寺廟之現金捐贈,應可不計入贈與總額。經該局函詢寺廟登記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A寺廟之組織型態為管理委員會制,而非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因此仍應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國稅局強調,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額之捐贈項目,其捐贈對像不以財團法人組織為限,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不同,民眾在申報贈與稅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無法免稅。 | 2006-06-02 22: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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