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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有關「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且坐落於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依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自得依法徵收」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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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6 年判字第1378 號
案由摘要: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
裁判日期:民國96 年8 月3 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 條(36.12.25)
行政程序法第111、113 條(94.12.28)
行政訴訟法第98、104、255 條(96.07.04)
民事訴訟法第85 條(92.06.25)
土地法第227 條(95.06.14)
都市計畫法第52 條(91.12.11)
水利法第65、82 條(92.02.06)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第 3、4 條(91.12.25)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42、145 條(79.03.16)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7 款規定行政處分具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之情形者無效,係以該款之概括規定,補充同條第1 款至6 款所未及涵蓋之無效情形,而該款所謂「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指行政處分形式內容有明顯重大瑕疵者而言。而本件係爭徵收處分所依據之臺灣省政府70 年3 月25 日(70)府地四字第 105908 號函之內容記載,經核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7 款所規定之重大明顯之瑕疵,尚難認係爭徵收處分無效。至於辦理徵收處分之程序,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書面瑕疵及其效力為何;及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有無水利法之授權,而得將係爭土地公告為一級管制區;一級管制區可否解釋為行水區等爭議,均屬係爭徵收處分有無違法性之問題。況查依土地徵收作業規定,徵收土地如位於都市計畫土地,應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而上訴人所有係爭土地徵收當時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坐落於水
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依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自得依法徵收。 | 2008-02-14 10: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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