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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務討論區

個人將土地出租約定由承租人建屋並以其子女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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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土地出租約定由承租人出資建屋並約定以出租人之子女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建造房屋供承租人無償使用,小心贈與稅上身!

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規定,個人將土地出租約定由承租人出資建屋並以出租人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建造房屋供承租人無償使用,則該房屋之建造成本,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與支付租金之性質相同,應按該承租人各該年度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歸課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依法課徵出租人所得稅。該局進一步指出,如約定以出租人之子女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時,因該房屋原係土地出租人出租土地所取得之代價,出租人將該房屋無償登記給予其子女,除土地出租人應課徵所得稅外,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將土地出租約定由承租人出資建屋,無償使用之情形時,要以誰名義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時千萬要慎重小心,否則一不小心贈與稅及處罰將隨之上身。 | 2006-07-14 1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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