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題討論區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之疑義

路過的訪客

標題: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之疑義乙案

函號:內政部95.4.28台內營字第0950802204號函

內文:
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為95年1月18日修正公佈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3項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係為符合現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狀況,並避免產生特定住戶把持管理委員會之現象,修正擔任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者,有連任次數之限制,其餘管理委員無連任次數之限制,意即管理委員依其性質分為有連任次數限制及無連任次數限制二種,故擔任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其連任後仍擔任上開性質之管理委員,無論是否為同一職務,均有前揭條例第29條第3項連任一次之限制,惟該職務擔任一次或連任一次後,得被選任為上開職務以外之管理委員。 | 2006-08-28 14:55:16
0 unlike | like 0
:::

線上使用者

18人線上 (8人在瀏覽互動討論區)

會員: 0

訪客: 18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1450145014501450
昨天: 1449144914491449
本週: 1450145014501450
本月: 7954795479547954
總計: 4178722417872241787224178722417872241787224178722
平均: 114511451145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