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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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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列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請記得應於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之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否准認列。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須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前揭購買人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經減除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其數額每年以30萬元為上限。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有納稅義務人主張購置自用住宅時,因不諳稅法規定,未將戶籍遷入該屋地址,但確有實際居住之事實,要求追認該購屋借款利息,惟稅法既有明確規定得扣除之要件,納稅義務人未於該年度設籍該址,即不得扣除。例如申報9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即須於94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該屋地址。因此,納稅義務人請留意,不要因疏忽而喪失自己的權利。 | 2006-09-11 10: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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