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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契約二十個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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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之執照。

二、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領使用執照。

三、起造人: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四、違約金: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當事人約定債務不履行債務時,應交付之金錢。

五、工作天:能實際施工的天數而言。乃係將日曆天扣除無沾工作或國定例假及星期例假日下工作之天數。

六、印花稅: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受讓與分割不動產契據必須課徵印花稅。

七、契 稅:不動產之買賣、取得所有權之買受人,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因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故土地移轉買受人不須繳契稅,而房屋之栘轉,買受人須繳契稅。

八、主建物:各區所有建物得單獨使用,非屬附屬建物之室內部分。

九、附屬建物:較常受一般購屋人注意之附屬建物為陽台、露台、平台、花台,即供主建物使用之建築設施,原則上與主建物相連,從屬於主建物。

十、陽 台:係指直上方有遮蓋物之平台。

十一、露 台: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台。

十二、公共設施:都市中六樓或公寓式樓房各個獨立使用部分個別單獨所有權,此稱為區分所有建物,而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則定為各區分所有人共有,一般稱此共有部分為公共設施。

十三、小公共設施,俗稱「小公」:通道、走道、電梯、樓梯間、門廳、防空避難室兼停聿場,在法律上不強制須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

十四、大公共設施,俗稱「大公」:例如變電室、空調室、汽車起降機、蓄水池、清水池等,在法律上須強制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人所共有。

十五、末成年人:未滿二十歲之人。

十六、契約之解除:當事人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解除權,使契約之效力溯及消滅,回復訂約以前狀態之意思表示。

十七、外水電:所謂「水電」應指房屋之座落所在及必要公共設施的範圍內之水電而言,在此範圍之內的水、電設備為建商之應交付出賣房屋之範圍,就此部分,建商當有設置水電完成之義務,惟超過該部分範圍之水、電接通範圍,俗稱為外水電。

十八、完工日:一般契約之規定不一,以「申請使用執照日」或「實際領得使用執照日」為準。

十九、開工日: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注規定,向建築處申報開工,並在工地現場實際開始工作。

二十、抵押權:對於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不栘轉佔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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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德 地政士事務所
專辦:節稅規劃、親屬信託、共有分割、疑難繼承、祭祀公業、寺廟登記
TEL:+886 (0)6 201 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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