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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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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台財稅字第09600071110號

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於每年綜合所得稅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並統一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作業期間及其範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作業期間,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
四、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以扣繳義務人或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同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為限。但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之所得資料不包括在內。
五、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之對象,除第八點另有規定外,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但納稅義務人被收養之子女,於課稅年度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者,不包括在內。
六、納稅義務人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其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
(一)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二)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1、親自查詢者:應提示國民身份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經申請人簽章後查詢。
2、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份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份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同前內容之申請書,經代理人簽章後查詢。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份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七、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得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其規定如次:
(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者,應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課稅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每年4月20日前,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向稽徵機關申請者,得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之方式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請,並應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每年4月20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稽徵機關應於同年4月25日前將上開資料建檔完成。
八、有下列情形者,應限制提供相關所得資料:
(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依第七點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各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
(二)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九、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 2007-06-26 09: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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