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題討論區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

路過的訪客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內授中民字第0960721101號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第七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 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三年內向土地所在地宗教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 2007-07-03 15:58:04
0 unlike | like 0
:::

線上使用者

18人線上 (10人在瀏覽互動討論區)

會員: 0

訪客: 18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648648648
昨天: 1810181018101810
本週: 9189918991899189
本月: 3523835238352383523835238
總計: 4164680416468041646804164680416468041646804164680
平均: 114411441144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