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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補助費 應計入薪資所得及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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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向國稅局洽詢,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向服務機關申請休假補助費,該筆所得應否列入薪資所得及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公務人員於休假期間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請領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薪資所得,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應予辦理扣報繳事宜。服務機關給付休假補助費方式,若是合併每月固定薪資一次給付,可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扣繳辦法規定,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若非合併一次給付,則屬非固定性薪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6﹪。另外,若休假補助費非合併於按月給付薪資一次給付,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併計薪資受領人全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填報扣繳憑單,供其報繳所得稅。 | 2006-04-27 17: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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