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惟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將外牆、屋頂、陽台、停車場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支出,同時與大樓(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等活動及銷售勞務活動有關,其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性處理且不重複列報之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銷售勞務之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另該項所得係作為大樓(廈)管理、修繕之用,尚無盈餘分配之問題,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免予設置及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