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撰稿人:台灣地區總會監督張明錄牧師
簡介
拿撒勒人會的創始者,布勞基博士和對於傳播完全福音有興趣的朋友們,在美國洛杉磯南大街三一七號租下一幢倉庫。
在一八九五年十月六日,這些聖潔的人們共同懷著快樂的心情來參加第一個星期日主日聚會,在聖靈裡得釋放和聖潔的經歷中敬拜神,就在第三個星期日早晨,八十六名的男女宣佈了傳講聖潔為目的和向窮人傳福音,必須聯合起來組織成為拿撒勒人會,不多幾天以後,一三五位創始會友使這組織更為完全,教會就命名,為著尊敬主耶穌基督,按照馬太福音第二章二十三節,稱『拿撒勒人』。
本會於一九○七年,在伊裡諾埃斯的芝加哥建立了總部,但在一九一五年遷移到密蘇里州的堪薩斯城,同年十月二十九日被密蘇里州批淮為法人組織。
教務概況
本會是國際性的教派,宣教範圍漸進擴大,以下是一九九八年國際統計做為參考。
國家:一百二十六個
地區:二二五個
教堂:一萬二千一百六十五個
已按牧的牧師:一萬二千八百一十位
傳道師:五千四百八十八人
宣教士:七百一十五人
正式會友:一百三十萬四千零九人
神學院:四十五所
神學研究所:二所
大學:十所皆立案大學
醫院:五所
主日學總人數:一百三十四萬八千六百八十九人
宣道團契契友:七十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五人
青年團契契友:三十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四人
國際總部於一九一三年,差遣第一批宣教士到達中國大陸,以河北省大名,南部五縣,及山東省西北五縣,會名為了適於中國國民聽聞,取名為「基督教宣聖會」,至一九四一年在華北各地建立五四所教堂,聖經學校一所,醫院書房各一所。一九四二年因赤禍華北,乃遷至江西吉安,設會傳道至一九四九年,宣教士被迫撤離返國,結束了中國大陸聖工。
又一九五六年,主的僕人們,得聖靈啟示,開了傳道之門,再差派宣教士西渡中華民國台灣省復工,傳揚聖潔真理,建立教會。
起初沿用「宣聖會」之名,但為求其名,特與世界各地統一,乃恢復原名──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此時是一九六二年,並正式設為台灣地區總會,地址是台北市北投區關渡裡聖景路一○○號監管各地方教會,這四十二年來,已在基隆區、台北區、桃園區、台中區、嘉南區、高屏區建立三十多所教堂,並神學院一所。
在一九八七年台灣拿撒勒人會成為正式自立地區,這是歷史性的轉捩點,一九八八年,台灣拿撒勒人會成立了地區財團法人董事會。目前會友人數約一千八百人。
信仰與教義
我們信教會是承認耶穌基督是主的團體,是在基督裡重生之人組織,聖靈藉著神的話,使這些人成為基督的肢體,是基督的肢體藉由神的話在聖靈引導之下集合一起。
神呼召教會藉靈裡的交通與合一,藉傳講神的話來敬拜,尊奉聖體,奉主名服事,順服基督,以及彼此負責,來表彰教會之生命。
教會對世界之使命是:藉聖靈的能力,聖潔的生活,傳揚福音,栽培訓練,以繼續基督救贖的工作。
教會是一歷史的實體,以其文化之特色組成,是本國會友及萬國之肢體,並有一部份人蒙召做特定之事奉,神呼召教會適行衪的命令,等候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再臨。
本會信條依次序如下:
三位一體的神。
耶穌基督。
聖靈。
聖經。
原罪及個人之罪。
救贖。
自由意志。
悔改。
稱義、重生與承嗣。
全然成聖。
教會。
洗禮。
聖餐。
神醫。
基督再臨。
復活、審判與結局。
組織與治理體制
治理體制: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採用代議制的治理體制。
我們同意教會採用監督制,監督的職責是培育和照顧已經組織的教會,並要組織和鼓勵在任何地方之正在組織中的教會。
我們同意給予監督的權柄,但不應干預一個組織已達完全的地方教會的獨立行動,每一個地方教會都有權選聘他們自己的座堂牧師,但須得到年議會的批淮,也有權選舉參加各級會議的代表,管理他們本堂的財務,和照顧處理地方教會一切生活與工作及其他的事務。
地方教會:係包括原由那些有權組織教會的人所組成之教會中的所屬成員,他們在見證自己的得救經驗,表示贊成我們的教義,和願意遵從我們的治理體制之後,由教會授權的代表人在公眾面前所接納的人都屬之。
地區年議會:總議會得按需要把教會的會友組成地區年議會,總議會在認為合適的條件下選定該地區之平信徒與傳道人為代表,並決定代表名額及資格,凡合格受封的牧師均為地區年議會代表。地區年議會的範圍和權責與義務由總議會規定之。
總議會
總議會由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各地區年議會所選出之會友和傳道人同額的代表所組成。在依職權為總議會當然代表者要時時出席指導,全球傳道部和國內傳道部管轄下的地區代表可依總議會之規定產生之。
代表的選舉。地區年議會應在總議會召開的十六個月內,依照總議會的規定名額選出傳道人與會友代表,出席參加總議會,惟傳道人代表必須是本會的已受封的牧師。每一個地區年議會至少選派傳道人和會友代表各一名,視該地區會友之總數依照會章規定得增選增派代表名額。此外地區會議得選出候補代表,其人數不得超過定額出席代表之名額。
代理證書。地區年議會的秘書應分別發給當選出席總議會的代表和候補代表證書,並於地區年議會閉幕時,立即將這些當選證書副本寄達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秘書。
法定人數。總議會開會時必須被選出參加總議會之代表總數半數以上,是為議事之法定人數,假如開會時法定人數不足半數,卻達三分之一以上只可以批淮前次會議所決定的議案,但不能繼續討論本次其他議案,應宣告休會。
總監督。總議會依議程,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體受封牧師中票選所需總監督名額。常選的總監督們組成總監督會。在總議會休會期間,如總監督出缺時,得由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體地區監督投票選擇之,得票三分之二的當選遞補。
議會主席。總議會開會時,由總監督一人主持每天會議,擔任主席。如未及指派,或指派的總監督未能出席,總議會應在代表中自選一人擔任臨時主席。
議事規則。總議會應制定議事規則,管制組織、會議程序、各種委員會,和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並照規則審查委員選舉及資格。
上訴法庭。總議會要從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代表中選出合適人士成立一個上訴法庭,並且要限定其司法權和其他權力。
權力與限制
總議會有權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制定法律,和所有與各部門及聯合性有關的事情制定規則和條例,但不得與教會憲章相牴觸。
沒有地方教會會被剝奪聘請其教會座堂牧師的權力,但必須經過總議會批淮並給予任命。
所有地方教會、職員、傳道人,及平信徒均有受公正合法的審判,有上訴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