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親一筆土地,有親戚設籍於該筆土地已達十年以上,但並無居住在該筆土地。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我該如何防備?
謝謝!
根據民法§832之規定,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例如甲因須利用乙的土地蓋一棟倉庫作為堆放木材之用,則甲可以與乙約定設定地上權於乙之土地上。
地上權之設定設定內容,法律明定為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牆垣,足以蔽風雨供人起居出入之構造物而言;工作物則指建築物以外之一切設備而言,如橋樑、水圳等。
而上例是「設籍」在該筆土地上,所以是不構成地上權之要件!
要件:
1.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
2.向該管地政機關聲請為地上權登記
3.如經地政機關受理,則受訴法院即應就佔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固有最高法院八十年度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