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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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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訪客
#1
2007-08-27 09:28:16
我的父親一筆土地,有親戚設籍於該筆土地已達十年以上,但並無居住在該筆土地。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我該如何防備? 謝謝!
路過的訪客
#2
2007-08-28 09:03:04
根據民法§832之規定,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例如甲因須利用乙的土地蓋一棟倉庫作為堆放木材之用,則甲可以與乙約定設定地上權於乙之土地上。 地上權之設定設定內容,法律明定為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牆垣,足以蔽風雨供人起居出入之構造物而言;工作物則指建築物以外之一切設備而言,如橋樑、水圳等。 而上例是「設籍」在該筆土地上,所以是不構成地上權之要件! 要件: 1.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 2.向該管地政機關聲請為地上權登記 3.如經地政機關受理,則受訴法院即應就佔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固有最高法院八十年度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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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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