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
【公佈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3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3346號函
【內容】
一、按「...四、次查信託目的為『管理、運用及處分信託財產』,若委託人依信託本旨約定受益人為本人(即自益信託),並於信託目的載明『管理、運用及於法定禁止處分屆滿後之信託財產處分』即與眷改條例第1條照顧原眷戶宗旨及第24條眷宅禁止處分之規定無違,得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五、若倘屬『他益信託』或未於信託目的載明『管理、運用及於法定禁止處分屆滿後之信託財產處分』者,該信託行為不僅有違眷改條例之立法宗旨,亦有信託法第5條第1項所定『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之脫法行為而為無效,故依信託目的完成而處分該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同意辦理信託。...」為國防部上開號函所明釋,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案係屬自益信託,惟其信託目的未載明「管理、運用及於法定禁止處分屆滿後之信託財產處分」,應請當事人依國防部上開號函釋意見補正後始得受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