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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案件簡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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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10-18 09:30:59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 【公佈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908號 函 【內容】 一、有關代理人代理申請土地登記過程中,所檢具之相關資料,如遇有書寫錯誤或遺漏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於代理人具結,並由登記機關查核屬實,且無涉及權利義務等利害關係時,得由代理人逕行改正其內容而勿需要求申請人另行認章。 二、基於登記機關實質審查權責,就具體個案,登記機關倘認有必要,非不得命申請人另行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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