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人有親屬關係共同持份一塊土地,甲乙在該地舊居居住數十年,丙年年繳地價稅也表示願意無償給予甲乙2人去登記為名下,但甲乙認為逾10年以上之居住事實,丙無法趕走他們!且土地登記其名下勢必要多繳稅金,因此不願接受.
丙向鎮公所洽問願將持份捐贈國家,鎮公所表示無開發價值土地不便受理!
丙年事已高,不知有何方法處理該筆土地,讓甲乙使用者付費繳納地價稅?或接受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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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 寫道:
甲乙丙3人有親屬關係共同持份一塊土地,甲乙在該地舊居居住數十年,丙年年繳地價稅也表示願意無償給予甲乙2人去登記為名下,但甲乙認為逾10年以上之居住事實,丙無法趕走他們!且土地登記其名下勢必要多繳稅金,因此不願接受.
丙向鎮公所洽問願將持份捐贈國家,鎮公所表示無開發價值土地不便受理!
丙年事已高,不知有何方法處理該筆土地,讓甲乙使用者付費繳納地價稅?或接受贈與?[/quote]
土地稅法第四條規定如下:
土地有下列情形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之地價稅或田賦:
1.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2.權屬不明者.
3.無人管 理者.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佔有人代繳者.
丙為土地所有權人故只需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由佔有人甲及乙代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