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民國96 年8 月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9528 號函
主旨:對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為符管用合
一,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如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學校
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6 年7 月4 日台財產接字第09630004301 號
函副本及同年8月1日同字第0963000660 號函辦理(該函
正本及副本諒達)。
二、查行政院92 年7 月28 日院臺財字第0920040706A 號函示
,為利地方政府興辦教育事業,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
公有不動產,如該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地方政府名義依
土地法第26 條、國有財產法第38 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在案
。茲准財政部上開號函略以,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具備國
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為符管用合
一原則,得以學校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
三、貴市(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校地,業依上開行政院函示以
貴府名義核准無償撥用案件,如該校符合管理機關之要件
者,請造具清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實
際使用之國民中小學,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