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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受託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於更換或增列代理人時,仍應得申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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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20:02:05
內政部 民國96 年8 月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9221 號函 查土地登記規則第36 條、第37 條第1 項及地政士法第17條 分別規定:「登記申請書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申請人簽名 或蓋章。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 簽名或蓋章;有複代理人者,亦同。」、「土地登記之申請,委 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 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 此限。」及「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另 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 ,據此本案複代理人受託代理申請土地記案件後,如複代理人更 換或增列時,依上開規定意旨,原則仍應由申請人同意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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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受託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於更換或增列代理人時,仍應得申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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