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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舍與配合農地併同移轉及撤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擴張法律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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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20:09:05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民國96 年8 月10 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805 號函 主旨:貴公會來函所提有關農舍與配合農地併同移轉及撤銷農業 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擴張法律之解釋函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96年6月26日96 嘉市地公生字第022 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 條第4 項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 地併同移轉,該「坐落用地」內政部曾以90 年2 月26 日台(90) 內地字第9068423 號函釋係指農舍所 坐落該筆土地,故坐落用 地之範圍及內涵應於農舍申請興建時即已確定,嗣後雖經土地所 有權人分割該筆坐落用地,其分割出去之農地仍屬原坐落用地之 性質,本會95 年5 月24 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51428 號函解釋 應屬合理;另符合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 條規定多 餘之配合耕地,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 條規定申辦分割,再據以 解除套繪,內政部營建署90 年1 月20 日90 營署建管字第001840 號函釋有案。 三、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後之撤銷案:經查本 會89 年8 月29 日(89)農企字第890142997 號函主旨略以: 「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核發後,於申請人向稅捐機 關申請稅賦減免或向地政機關辦理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 該申請農地如經查有違規使用情事,該證明書是否應予以撤銷案,………。」換言之,該函所稱「農業用地經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且於該證明有效期間內,如有違規使用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亦應廢止已核發之證明書」,係指該農業用地「於申請人向稅捐 機關申請稅賦減免或向地政機關辦理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 ,倘有違規使用情事,得廢止已核發之證明書。亦即該農業用地尚 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違規使用情事,仍屬該所有權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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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舍與配合農地併同移轉及撤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擴張法律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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