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民國96 年8 月2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166 號函
主旨:有關不動產經限制登記後,原抵押權之移轉登記是否屬土
地登記規則第1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範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貴會96 年7 月23 日96 嘉士地公生字第028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案嘉義縣,嘉義市政府所轄地政事務所執行不一之原由,經嘉義縣政府查復略以:「本縣轄內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旨揭案件,均於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後,再行通知各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另本府前曾函詢各囑託限制登記機關辦理旨揭案件是否需逐案函詢,經各機關函復同意先行辦理移轉登記後,再函知各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嘉義市政府函復略以:「據嘉義市地政事務所陳報,有關不動產經限制登記後抵押權之讓與,仍先行准予登記完畢後,再函知各囑託限制登記機關為原則;惟有部分個案因情況較為特蛛(例如共有土地,抵押權人亦同時為共有人之一,抵押人及抵押權人之所有權部均遭限制登記,惟抵押權人欲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乃個案先詢問限制機關是否有妨礙限制登記之虞後,再予准駁。」,是倘涉具體個案之審認,請嘉義市地政士公會檢具相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