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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耕地信託登記免再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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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01-28 20:18:36
內政部 民國96 年8 月24 日內授中辦第字0960727189 號函 主旨:有關建議耕地信託登記免再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貴會96 年8 月17 日96 嘉市地公生字 第041 號函辦理。 二、查有關申辦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自96 年1 月12 日起應依 96 年1 月10 日總統令公佈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1 條及第39 條修正 條文辦理,爰耕地申辦信託登記無須再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合先陳明。至本部編印之 土地登記法令彙編及土地登記審查手冊,將於再版時,配合農業發 展條例及相關法規之修正,重新檢討相關函釋,不適用者將不再收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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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耕地信託登記免再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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