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民國96 年8 月24 日內授中辦第字0960727189 號函
主旨:有關建議耕地信託登記免再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貴會96 年8 月17 日96 嘉市地公生字
第041 號函辦理。
二、查有關申辦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自96 年1 月12 日起應依
96 年1 月10 日總統令公佈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1 條及第39 條修正
條文辦理,爰耕地申辦信託登記無須再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合先陳明。至本部編印之
土地登記法令彙編及土地登記審查手冊,將於再版時,配合農業發
展條例及相關法規之修正,重新檢討相關函釋,不適用者將不再收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