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民國96 年8 月29 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933 號書函
主旨:本會96 年3 月14 日農授水保宇第0961848173 號函釋,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時,申請人應檢具「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乙項,實務中產生窒礙難行之疑慮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6 年7 月31 日全地公(5)字第960097 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 條第1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 年1 月4 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同條第5 項授權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條例第18 條第1 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準此,「無自用農舍」為興建農舍應具備要件之一;故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時,承受人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方符立法意旨及本會農地管理之政策目標,合先說明。
三、至申請人應檢具「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因無法提出使用執照影本以取得無自用農舍證明,實務中產生窒礙難行處,是否得以土地登記謄本上使用地類別記載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農舍或以其他方式替代審查,本會96 年7 月17 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639 號函已提供內政部相關意見,並請該部研商,必要
時召開會議處理有案,請逕洽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