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 年8 月21 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723 號書函
主旨:貴會函詢有關「派下」(或派下員)是否為祭祀公業組織
成員之專有名詞及其意義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6 年8 月2 日全地公(5)字第960098 號函。
二、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其承繼人,稱之為派下(詳見法務部
93 年7 月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782 頁)復按臺灣
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753 頁記載:在臺所謂祭祀公業,雖
大部分為祭祀自己的祖先而設立,惟以祭祀無繼承嗣人之
者死者為其目的,由非其子孫之人,抽出自已之財產所設
立之獨立財產,在本島習慣上,早已認為祭祀公業,因其
享祀人無子孫,故應以設立人之子孫為其祭祀公業之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