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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派下」(或派下員)是否為祭祀公業組織成員之專有名詞及其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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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02-12 10:37:37
內政部民國96 年8 月21 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723 號書函 主旨:貴會函詢有關「派下」(或派下員)是否為祭祀公業組織 成員之專有名詞及其意義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6 年8 月2 日全地公(5)字第960098 號函。 二、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其承繼人,稱之為派下(詳見法務部 93 年7 月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782 頁)復按臺灣 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753 頁記載:在臺所謂祭祀公業,雖 大部分為祭祀自己的祖先而設立,惟以祭祀無繼承嗣人之 者死者為其目的,由非其子孫之人,抽出自已之財產所設 立之獨立財產,在本島習慣上,早已認為祭祀公業,因其 享祀人無子孫,故應以設立人之子孫為其祭祀公業之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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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派下」(或派下員)是否為祭祀公業組織成員之專有名詞及其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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