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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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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7 17:08:48
95年5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864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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