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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自願拋棄所有權可自拋棄文件送達國有財產局之日起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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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08-09 17:33:59
臺南市稅捐處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他因繼承祖產,與同宗親屬多人公同共有一筆土地,因共有人眾多,面積狹小無法使用,尚須繳納地價稅,如自願拋棄該地,塗銷所有權登記,可否免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私有土地自願拋棄所有權,其塗銷登記,得持國有財產局核發表示拋棄之憑證,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拋棄土地所有權,但在未辦妥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前,依財政部71.12.4台財稅第38803號函釋,可自拋棄文件送達國有財產局之日起,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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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自願拋棄所有權可自拋棄文件送達國有財產局之日起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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