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部分共有人以土地法34條之一欲申辦買賣登記,惟共有人之一不同意且將其土地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禁止所有權之移轉,那麼買賣登記要如何辦理相關法規為何
部分共有人以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欲申辦買賣登記,惟共有人之一不同意且將其土地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禁止所有權之移轉,如何辦理登記及法令規定為何乙節,按「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為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明定。依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經預告登記者,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之範圍內,喪失處分權。且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依上開規定,就預告登記無排除效力者,僅列舉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三種,並未含因他共有人依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為處分而為之新登記。故台端所詢事項,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申辦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