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60157345號
訂定「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附「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第 一 條本標準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經營測繪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許可,應繳納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三 條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申
請核發、補(換)發測繪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者,應繳納證照
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第 四 條測量技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
可者,應繳納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換)發
者,亦同。
第 五 條本標準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