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88年為讓不同所得階層家庭,都能夠在負擔得起的住宅消費支出及健全之市場機制下,以購買或承租的方式,居住於適宜居住品質水準的住宅環境中,乃提出「整體住宅補貼政策」,期透過住宅政策之健全發展,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本政策住宅補貼方式分為:
●購買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由申請人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合格及核定後,申請人自行購買住宅並向金融機構貸款,由政府補貼部分貸款利息,以減輕申請人的貸款利息負擔。
●租金補貼:由申請人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合格及核定後,申請人自行租賃住宅,政府按月補貼租金3000元﹙補貼期間為一年﹚,以減輕申請人的租金負擔。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為使獲得較佳的居住品質,由申請人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合格及核定後,申請人向金融機構貸款自行修繕住宅,由政府補貼部分貸款利息,以減輕申請人的貸款利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