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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貸款利率自96年6月29日起,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調整為年息3.06厘;銀行融資部分調整為年息3.36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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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8 16:52:10
函號:內政部96.7.3內授營宅字第0960804237號函 內文: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下列之規定:(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575計算機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9厘。(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875機動調整。 二、查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96年6月29日起調整為2.485%,爰調整國民住宅貸款利率如主旨。 三、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原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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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貸款利率自96年6月29日起,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調整為年息3.06厘;銀行融資部分調整為年息3.36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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