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 年9 月12 日台內營字第0960141804 號函
主旨:關於96 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審查疑義案。
說明:
一、關於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條件之一:「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上開申請人分戶配偶之戶籍內之直系親屬亦得計入評點基準表之家庭成員人數。
二、申請人如持有共有住宅,則不論其持分面積或有無居住於該住宅,均不符合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之條件。
三、申請租金補貼者檢附之租賃契約影本,該租賃契約之承租
人應為租金補貼之申請人。
四、申請租金補貼者之郵局帳戶,若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得否以他人之郵局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之帳戶一節,本部已於96 年9 月10 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5795 號函函釋在案(副本諒達)。
五、關於核撥租金補貼至申請人郵局帳戶之轉帳代付款手續費金額及是否由本部支應一節,本部營建署刻正與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洽詢中,將俟洽詢結果另案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