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6 年9 月6 日營署宅字第0960047909 號函
主旨:關於安置於921 震災新社區之受災戶及國宅承租戶,得否申請內政部「96 年度住宅補貼」及租金補貼金額如何計算一案。
說明:
一、政府辦理各項住宅補貼係為協助國民居住於適居且有尊嚴的住宅,凡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6 點者,得申請租金補貼;符合同規定第11 點者,得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符合同規定第17 點者,得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依據上開規定第26 點,租金補貼之金額為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000 元;申請租金補貼者租賃住宅之租金若未達3,000 元,則依實際租金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