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自97年度開始辦理之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已於97年3月14日起受理民眾申請,因該補貼僅適用於合法房屋,故內政部接獲許多民眾來電詢問合法房屋之認定方式,亦對鄉村地區之範圍有所疑義,內政部特提出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鄉村地區」依據內政部97年2月20日訂定發佈之「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係指都市計畫範圍外地區;至於民眾應如何判定興建或修繕住宅坐落之土地是否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地區,內政部營建署建議民眾可以參考建築物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欄,若該欄位註記分區或用地者,即屬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符合內政部補貼範圍;若該欄位註記為空白者,則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不符合內政部補貼範圍。
關於合法房屋之認定,內政部營建署說明,民眾可檢附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其中一種文件供縣市政府審查;另民眾的房屋倘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無法提出前開文件者,可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前往土地坐落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建築管理單位,申請合法房屋證明,即可申請內政部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之補貼:
(一)建築執照
(二)建物登記證明
(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四)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五)完納稅捐證明
(六)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七)戶口遷入證明
(八)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97年度預定辦理修繕住宅補貼8,500戶、興建住宅補貼1,200戶,現階段仍有餘額,民眾只要符合條件則應把握申請時間,可向縣市政府免費索取申請書,或至內政部營建署網頁下載(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並於97年4月30日前備妥相關資料向住宅坐落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以免向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