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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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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5 09:59:54
內容: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10600號令核定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 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 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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