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0000CC]一、申請資格:[/color]
(一)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之市之國民、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省當年公佈最 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領取院外就養金者不在此限。
(五)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六)全家人口所有土地或房屋價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color=0000CC]二、補助標準:[/color](一)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以內或列冊低收入戶之長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以上,未超過二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三千元。
[color=0000CC]三、申請方式:[/color]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印章
2.申請人及配偶、所有負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該子女與配偶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之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
3.其他證明文件(如婚姻、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殘障手冊、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等)。
根據內政部所發佈,「福利津貼的發放採排富條款,規定已領取各項津貼者不再重複申領,排除對像包括: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二、已領取各類保險給付者;
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四、已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
五、已領取榮民就養給與者;
六、領有退休金月生活津貼者;
七、具有高所得或高不動產價值者;
八、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拘禁者。
凡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者,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五百萬元者,屬排富除外名單;另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三千元尚未折抵完畢者,也不得領取,但折抵完後,則可請領老人福利生活津貼。」
內政部並擬訂「老人福利生活津貼發放實施計畫」草案,乃是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有關老人經濟生活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的規定。認為此完全符合老人福利法,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有權責推動及規劃實施,並無適法性的問題。
(六)全家人口所有土地或房屋價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抱歉~ 關於這點有些疑問,不是五百萬嗎?! 是後來又修改的嗎!?
依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3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如下: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