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6/09/0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佈】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一般簡稱BOT )是我國近來推動公共建設的重要方式之一,各界頗為關注,經由熱烈探討,確實可助釐清政策本質,但部分論者常以:「促參案件先決條件是政府不出錢」議之,實有誤解。依我國促參法令規定及世界各國做法,促參強調公私夥伴合作關係,二者如何在財務、經營管理、風險分擔上分工,並取得最有效率、效益的合作關係作為參與方式的考量,絕非「政府完全不出錢」。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是我國辦理促參案件的法令依據,該法就相關政府出錢的規定已相當明確,例如第29條規定,若促參案件未具完全自償能力時,政府即可就該非自償部分投資其建設的一部分或補助利息;而同法第 8 條亦允許政府採用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之民間參與方式;簡單來說,促參法已揭示我國促參案並非政府不出錢。
再以世界潮流觀之,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所制定之促參指導原則(UNIDO,BOT Guidelines)中提及,促參成功有賴政府有能力支持及公私部門應於雙贏之基礎互謀合作;參考促參始祖英國政府的作法,其現況則是有90%之促參案件政府均有出錢,包括由政府投資部分經費參與興建,或購買民間業者營運階段所提供之服務。
以污水下水道建設為例,其被世界各國列為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指標,而我國在此部份一直落後,又因其工程經費龐大,短期除北、高市外,其餘縣市多受限於財政困窘而無法列為優先施政項目。
污水下水道建設以傳統政府自辦發包與促參方式併行的做法,可以讓政府出錢更有效率,這是因為政府現階段預算有限,採自辦發包時,政府每年有多少錢做多少事,管線斷斷續續,分好多年才能建設完成,且有廠無管,有管無廠情形比比皆是,難以一氣呵成,預計百年後才能達到現今先進國家之水準。而採用促參模式辦理,讓民間自行籌資快速以系統方式興建完成並運轉,讓民眾提早享受污水處理服務,政府雖然在營運階段要出錢,但其性質類似一般民眾使用房貸購屋,在有效掌握政府未來付費總上限的前提下,使我國及早達到先進國家污水處理指標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