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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8)欄「有無視同贈與情事」欄勾選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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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02-13 19:45:20
財政部民國96 年10 月2 日台財稅字第09604756400 號函 主旨:貴會建議統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之聯數及贈 與移轉案件於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8 欄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應勾選「無」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6 年9 月12 日全地公(5)字第961024 號函。 二、本案建議事項分復如次: (一)關於建議統一規定「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現值書」之聯數一節,查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核現值確定後,應將現值申報書第一聯及第二 聯移送地政機關,於辦理土地登記時,作為核對承受人及權利範圍之用,並建立前次移轉現值及調查地價實例資料。地政機關於辦竣登記後,應將現值申報書第二聯移回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已利用 地籍、地價異動磁性媒體傳輸轉檔釐正稅籍之直轄市或縣(市),經地政機關、稅捐稽徵機關協商後,得免依前項規定移送現值申報書第二聯。鑒於各地政機關通報釐正稅籍之方式不一致,故「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現值書」之聯數尚不宜統一規定。 (二)另建議統一規定贈與移轉案件於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8欄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應勾選「無」一節,依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填寫說明第十: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第8欄)如何填寫?移轉的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第8欄「有」方格□內劃「V」記號,如無下列情形,在「無」方格□內劃「V」記號(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買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 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以贈與方式移轉的土地,已無上述「視同贈與」之情形,該欄勾選「無」或未勾選,稽徵機關均可明確辨識,故本欄對於贈與移轉案件,不宜統一規定應勾選「無」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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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8)欄「有無視同贈與情事」欄勾選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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