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 年10 月22 日台內營字第0960160242 號函
主旨:關於貴府辦理96 年度住宅補貼審查相關疑義案。
說明:
一、有關住宅補貼之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二、至於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如欲修繕之住宅係與他人共同持有一節,若與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共同持有,則符合申請條件;若與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以外之第三人共同均有,則不符合申請條件;另若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係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 歲或已滿20 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姐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其欲修繕之住宅,得為與戶籍內之兄弟姐妹共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