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被繼承人生前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房屋信託贈與稅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依據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信託關係仍未成立

Menu
路過的訪客
#1
2008-03-27 23:09:30
被繼承人生前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房屋信託贈與稅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依據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信託關係仍未成立,應以「土地、房屋」,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已核定之贈與稅應予註銷。

按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準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外,尚須有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委託人如僅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而未將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信託仍未成立。

是以,委託人於死亡前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房屋信託贈與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該信託關係仍未成立,自無從對委託人之繼承人產生履行移轉登記之義務。
(法務部九十二年十月八日法律字第○九二○○三八一九五號函)
第一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最後頁

被繼承人生前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房屋信託贈與稅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依據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信託關係仍未成立

Menu
要先登入才能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