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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18條條文已於96.12.12總統令修正公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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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31 18:07:42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8條條文
公告內容 總統令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4521號令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條文,公佈之。
     稅捐稽徵法修正第十八條條文
     
第十八條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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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18條條文已於96.12.12總統令修正公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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