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8條條文 公告內容 總統令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4521號令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條文,公佈之。 稅捐稽徵法修正第十八條條文 第十八條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