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人沒什麼財產,育有有3子1女,目前名下主要有一棟房屋,將來想只給其中一個最孝順且願意照料我們倆老的子女,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嗎?遺囑需要律師見證,或到法院辦理公證嗎?
遺囑,應依法定的方式為之,否則不生遺囑之效力。
遺囑的方式,有「[color=0000FF]自書遺囑[/color]」「[color=0000FF]公證遺囑[/color]」「[color=0000FF]密封遺囑[/color]」「[color=0000FF]代筆遺囑[/color]」「[color=0000FF]口授遺囑[/color]」:
一 「[color=0000FF]自書遺囑[/color]」--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 「[color=0000FF]公證遺囑[/color]」--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三 「[color=0000FF]密封遺囑[/color]」--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四 「[color=0000FF]代筆遺囑[/color]」--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五 「[color=0000FF]口授遺囑[/color]」--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遺囑關於財產分配的問題,應注意「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惟若法定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則無特留分之權利可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