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己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宗教團體之財產,始有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最近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A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捐贈B寺廟500萬元之現金,而主張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經該局向B寺廟當地之縣政府查詢得知,該寺廟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止,雖領有寺廟登記證,但其組織型態係管理委員會制,而非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無法適用不計入遺產之規定。該局強調捐贈財產予寺廟,必須該寺廟為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才能免遺產稅,民眾對寺廟捐贈須特別注意,才能捐贈又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