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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協議分配遺產方式代替拋棄繼承,可節省遺產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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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01-17 12:55:51
父親不幸於 95 年 12 月 25 日 死亡,遺有土地 4 筆,公告現值共計 2,100 萬元,房屋 1 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 90 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 40 萬元,定期存款 300 萬元,因 林君之兄長患有重度殘障,所以 林君與母親及其他 3 位繼承人決定拋棄繼承,由其兄長 1 人繼承,應繳納多少遺產稅?若不拋棄繼承,可否節省稅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00 萬元( 95 年按物價指數調整為 445 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0 萬元( 95 年按物價指數調整為 45 萬元)。 ……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之扣除。」次按財政部 67 年 8 月 8 日 台財稅第 35311 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是以本案為例,計算說明如下: ( 1 )僅長子 1 人繼承,配偶及其他 3 名子女皆拋棄繼承時: 遺產總額=土地 2,100 萬元+房屋 90 萬元+活期存款 40 萬元+定期存款 300 萬元 = 2,530 萬元 扣除額=親屬扣除額 45 萬元+殘障扣除額 557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11 萬元 = 713 萬元 遺產淨額= 2,530 萬元-免稅額 779 萬元-扣除額 713 萬元 = 1,038 萬元。 應納遺產稅額=( 10,380,000×20 ﹪)- 731,500 = 1,344,500 元 ( 2 )配偶及其他 3 名子女皆不拋棄繼承時: 扣除額=配偶扣除額 445 萬元+親屬扣除額 45 萬元 ×4 +殘障扣除額 557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11 萬元 = 1,293 萬元 遺產淨額= 2,530 萬元-免稅額 779 萬元-扣除額 1,293 萬元 = 458 萬元 應納遺產稅額=( 4,580,000×11 ﹪)- 197,100 = 306,700 元 ( 3 )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 1 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節省了 1,037,800 元。 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 1 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既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本案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存款 40 萬元由配偶及其他 3 名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 1,037,800 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諸如分產之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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