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就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天數等區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其應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僱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該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應扣繳之所得的應納稅額,應分別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僱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其扣繳率分別為:
(一)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30%所得稅。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繳20%。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四)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繳 20%。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財產交易所得按35%扣繳率納稅。
(二)一時貿易盈餘所得按30%扣繳率納稅。
(三)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據以申報納稅或辦理扣繳,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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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德 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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