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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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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04-27 17:17: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就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天數等區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其應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僱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該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應扣繳之所得的應納稅額,應分別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僱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其扣繳率分別為:    (一)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30%所得稅。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繳20%。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四)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繳 20%。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財產交易所得按35%扣繳率納稅。 (二)一時貿易盈餘所得按30%扣繳率納稅。 (三)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據以申報納稅或辦理扣繳,以維自身權益。 _________________   陳孟德 地政士事務所 專辦:節稅規劃、親屬信託、共有分割、疑難繼承、祭祀公業、寺廟登記 TEL:+886 (0)6 201 1161 FAX:+886 (0)6 2020 274 e-mail: maxx@estat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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