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發佈】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以,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借給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至於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之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且經過法院公證,否則仍應該比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 又所謂「他人」,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者而言。
該局指出,另外還有一種狀況也相當普遍,那就是公司股東把自己所有之房屋供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是仍然要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如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者,視同租金,惟此類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申報免扣繳憑單,並由出借人併計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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