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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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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04-27 22:41:0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屬於「山坡地」: 1.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 2.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土地 ,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劃定 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3.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各種用地。 資料來源: 1.「水土保持法」第3條 (92.12.17) 2.「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 (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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