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八二府交一字第一六三二二八號函修正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使用地(交通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並配合「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有關規定特訂本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汽車駕駛訓練班使用其事業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處(公路局)。
三、駕訓班之教練場地、班會、建築物及停車場所等面積應符合之規定。
四、駕訓班負責人應檢具左列表件一式十份,向當地公路監理所、站申請:
(一)設班計畫書。
(二)計畫興建班會、停車場、教練場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其他有關建築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等)。
(三)班捨位置圖。
(四)負責人及班主任身份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為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之用途,惟申請人為所有權人免附)。
(六)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申請範圍應以著色標明)。
(七)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八)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交通用地申請書(如附表三)。
(九)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書(包括地上設施、公共設施)。
(十)組織章程及學則。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公路監理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籌設書表時,應依左列規定程序辦
理。
(一)先行核對所送書表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欠缺或不符者應退回補正)。
(二)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會同當地縣(市)政府有關單位實地會勘。
(三)經複審合格後即函復各該公路監理機關據以轉知申請人逕向縣(市)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六、地政單位核准變更編定,並辦妥登簿後,申請人將憑有關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後,始得興建班捨。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下列非都市土地不得申請變更作為汽車駕駛訓練班使用地:
1 特定農業區。
2 特定專用區。
3 工業區。
4 山坡地查定為五級以上土地。
5 已實施農地重劃之農地。
6 經政府規劃與重大投資改良之農地。
7 一般農業區一至八等則田地目農牧用地。
8 租用農地。
(二)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開發變更使用者,於依法完成懲處之日起二年內暫停核發興辦事業設置許可。
八、申請用地為耕地及其他依供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者,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核准計畫內興辦項目使用,不得變更用途使用,且不得再變更編定為其他用途。興辦事業計畫經撤銷或註銷時,已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者,應回復原編定。
十、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汽車駕訓班使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會勘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