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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開發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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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08-21 12:00:03
一、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以下簡稱本府交通處)為配合臺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區申請同 意使用及變更編定處理要點及公路法、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省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作為交通用地使用,其開發事業計畫審查之省級事業主管 機關為本府交通處。 三、本要點所稱交通用地係指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村裡道路及相關附屬工程設施所 需使用之土地。 四、申請人提出開發事業計畫時,應檢具左列書件乙式五份向土地所在縣(市)政府道路主管 單位申請。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編定以後用途之使用,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者免附,如符合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得徵收而協議價購取得者亦免附,但應以其價購土地補償清冊代替之。) (三)土地登記簿影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四)地籍圖影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五)開辦事業計畫書圖:含計畫目標及構想、現況分析、環境說明書、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少於五千分之一)及依公路法第十五條或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應備具之文件,同時申請核准籌備。 縣(市)政府接到開發事業計畫後,應即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會同有關單位核簽具體意見(如原則同意或條件同意)後併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開發事業計畫審查表轉報本府交通處審查。 六、經本府交通處簽會省府有關機關審查同意後,申請人應於籌備期間內提出公路法第十六條或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應備具之文件提出開發事業細部計畫書圖各一式五份送縣(市)道路主管單位初核後轉本府交通處簽會省府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核定並通知縣(市)政府轉知申請人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七、各級公路主管機關興建、拓寬公路徵收土地及撥用公地時,由需用土地者於辦理徵收或撥用土地計畫書內敘明請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 縣(市)政府按奉核准徵收、撥用及同意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函件時,應即依規定辦理異動變更,免依本要點程序辦理且無需另行徵得變更前各該類用地中央或省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或核准。 八、各級主管機關審核申請人提出開發事業計畫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依公路法及專用公路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特定農業區禁止使用,但供道路工程設施使用部分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說明二--(五)項規定辦理。 (三)在山坡地範圍內者,應經省山坡地保育利用主管機關同意其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在工業區者,應經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在風景特定區範圍內,應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先徵得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其他特定專用區者,應經其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申請變更編定使用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在核准前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之同意。 (五)申請用地為耕地及其他依法供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在申請前如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以不受理為原則。 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縣道、鄉道、縣(市)轄範圍內專用公路及村裡道路使用,由縣(市)政府依道路主管權責比照本要點規定審查同意辦理。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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