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府衛一字一五四二一四號發佈
一、臺灣省政府衛生處(以下簡稱衛生處)為醫療衛生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配合臺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區申請同意使用及變更編定處理要點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醫療衛生設施使用者,應提出事業計畫,其事業計畫由衛生處審查之。
三、申請單位提出事業計畫時,應檢具左列書件一式七份,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使用清冊。
(二)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但申請單位為土地所有權者免附)。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三)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應著色標明)。
(四)事業計畫書圖。
四、縣市政府接到申請書後,應即由縣市衛生局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會同有關單位核簽具體意見後,併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醫療衛生設施之使用事業計畫審查表,報請衛生處彙辦。衛生處於會同本府有關機關審核通過後敘明業經有關機關同意,函復縣市政府。縣市政府並應轉知申請單位請其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五、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為五級地之「宜林地」不得使用。
(二)用地座落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當依其管制事項(8)「新闢社區應興建污水下水道處理系統,興建房舍應具有廢棄物處理衛生設備,其設計標準及廢污水放流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前已擅自先變更使用者,應不予受理。
(四)申請用地為耕地及其他依法供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