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本府申請:
(一)設立幼稚園計畫書。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color=0000CC](格式如附表一)[/color]
(三)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稚園設施用途使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示意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寬度、長度),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七)於山坡土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
(八)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地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辦理。
三、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再會同有關單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作業審查表[color=0000CC](格式如附表二)[/color]核簽具體意見,審核通過後,應於核准函件敘明業經依照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簽會相關機關,俾向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利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向本府申請立案及完成立案手續,逾期未完成立案者,應註銷其許可,並復原編定。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幼稚園設施使用:
(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重劃之農地(未參加交換分合土地除外)。
(二)保安林地。
(三)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範圍內之土地。
(四)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五)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