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農牧字第0960040974號
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 本要點所稱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係指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籌設之集貨、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家畜禽屠宰、廢水及廢棄物處理、化製、動物收容處所、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飼料廠及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等設施。
三、 興辦各項畜牧事業設施基地面積計算標準如下:
(一) 集貨場:以每日交易或處理數量為計算基準:
蛋類(包括集貨、洗選、冷藏):每公噸三百平方公尺;最小面積五百平方公尺。
畜產物流中心及倉儲設施(包括倉儲、發貨):最小面積一千平方公尺。
芻料(包括倉儲):每公噸十平方公尺;最小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二) 肉品及蛋品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場(廠):每公噸三百平方公尺;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三) 乳品加工廠:最小面積一百平方公尺。
(四) 屠宰場:依照屠宰場設置標準辦理。
包括繫留、屠宰、肉類加工、冷藏、冷凍、包裝、廢水及廢棄物處理;最小面積一千平方公尺。
(五) 廢水處理及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廠):
廢水處理場(廠):包括初沉池、固液分離、調整池、厭氣處理、好氣處理、終沉池、污泥處理、發電設備、堆肥醱酵處理、管理室等設施;最小面積二千平方公尺。
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廠):包括原料處理、堆肥醱酵處理、成品處理、污染防治、衛生消毒、管理室等設施;最小面積五千平方公尺。
(六) 畜禽化製場(廠):最小面積一千平方公尺。
(七) 動物收容處所:
犬:每隻最小面積五平方公尺;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八) 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最小面積一千平方公尺。
(九) 飼料廠:
配合飼料工廠:依照飼料工廠設廠標準辦理,最小面積一千平方公尺。
羽毛粉製造廠: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肉骨粉製造廠: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十) 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依照動物保護法許可標準辦理。
包括犬捨、管理室、飼料調配或倉儲、營業場所、防疫消毒、廢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運動調教場等設施;每隻犬最小面積五平方公尺;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